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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张江
发布时间:2017-12-06
一、申报范围
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
2. 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聚焦重点,具有一定规模,防止“撒胡椒面”。

1. 根据《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国发〔2016〕23号)的总体部署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可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向分园导入或布局重点项目。此类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向分园所在区政府和分园管理机构出具项目推荐函,分园管理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初评,并连同其他重点项目一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2. 对各分园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类的项目,优先资助具有重要影响和社会效应的众创空间与服务平台。
3. 对各分园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环境建设、园区生态环境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推广、开放合作创新、提升新兴产业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类,优先资助总投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项目申请书不得填写不符合资助政策的内容。具体资助内容见《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7号)。
2.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3. 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资助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书。
4.项目投入资金来源需明确并落实自筹资金。
5.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 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应为项目申报当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中期指标统计截止时间由分园管理机构统一设置,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统一设置的时间安排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进度。
2. 申报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应为项目申报前一年完成的事项。

(四)申报材料需齐全。
1. 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应当提供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以及各资助事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2. 申报项目如有多家单位共同实施,项目主承担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其余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参与单位承担的项目任务和项目经费,并提交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3. 申报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需提供项目完成的证明材料。其中,申报非定额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审计机构针对申请项目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须提供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完成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向分园导入或布局的重点项目,需在申报系统“附件上传”中提交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推荐函。

备案号:沪ICP备180205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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